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明春,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王勤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明春与被告王勤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明春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明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明春撤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杨 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