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嘉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沈阳市沈北新区。 被告:沈阳熠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夏雪珍,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曦熠,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郭嘉奇与被告沈阳熠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熠创装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嘉奇、被告熠创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曦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嘉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工资11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2月19日至2021年7月26日期间双倍工资22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2021年2月19日至2021年7月26日在沈阳熠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班,工资拖欠不发,多次索要无果,都以公司没钱或推迟几天发放为由,至2021年7月26日共欠工资合计11000元。工作期间,公司未和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原告购买任何社会保险,需支付原告2021年2月19日至2021年7月26日期间双倍工资22000元,故起诉来院。

被告辩称

被告承认原告于2021年3月至7月在被告公司属实,原告是其公司的股东占股5%属实,2021年5月30日清算,原告再给公司2600元清账,到5月30日的时候就不再有其他的账了。2021年6、7月属实没开资,工资是每个月5000元,两个月的提点1230元,6月份打卡正常,7月份打卡不正常,考勤只有5天,7月24日提出离职的,7月份的基本工资是1000元,一共应该给付7230元,扣去股份钱2600元,余额就是应该给付的剩下的工资,2021年6月2日至8月3日共计向原告支付5530元,现在已经不欠原告工资。 审理中,原告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嘉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郭嘉奇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雪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 磊 书 记 员 林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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