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志才,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鄂州市鄂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祝长星,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鄂州市鄂城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吕志才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20)鄂0704民初3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祝长星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吕志才同意祝长星撤回起诉。上诉人吕志才以相同理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祝长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吕志才同意,且吕志才撤回其上诉。祝长星申请撤回起诉亦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
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20)鄂0704民初315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祝长星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祝长星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吕志才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