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天水中天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孙愫伟,女,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赵振新,男,生于****年**月**日,住天水市麦积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6)甘0503民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只履行拒不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赵振新名下有楼房一套,于借款时抵押给申请执行人天水中天典当有限公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赵振新所有的位于麦积区的楼房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霍学锋 审判员 张岱鹏 审判员 何建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