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天水中天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孙愫伟,女,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赵振新,男,生于****年**月**日,住天水市麦积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6)甘0503民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只履行拒不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赵振新名下有楼房一套,于借款时抵押给申请执行人天水中天典当有限公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赵振新所有的位于麦积区的楼房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霍学锋 审判员  张岱鹏 审判员  何建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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