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石×

法定代表人:薄×:理事长

住所地:石楼县东征大街

委托代理人:刘×1,山西明令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苏×,山西省石楼县人。

申请人:刘×2,山西省石楼县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石×与申请人苏×、刘×2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查明申请人苏×于2019年7月5日向申请人石×借款270000元,约定利率6.8875‰,逾期利率为在借期利率水平上加收50.00%,同时被告刘×2为该笔贷款担保,借款期限至2020年7月4日止,借款期满后,至今未还。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21年3月4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申请人苏×欠申请人石×借款本金270000元及利息、罚息,于2021年6月1日前全部还清(具体金额以申请人石楼县农村信用社系统为准),并支付原告代理律师费14500元,申请人刘×2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石×与申请人苏×、刘×2于2021年3月4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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