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东升,男,生于****年**月**日,汉族,陕西省延川县人,现住延川县县医院旁。 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梁向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东升诉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该案进行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刘东升提供的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基本情况无法查找到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现原告也不能补充提供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具体住址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东升不能提供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准确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向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后经查证原告刘东升仍不能提供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具体、准确、详细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属于被告不明确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东升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孙 树 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项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