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鹤岗市向阳区。
被告:鹤岗市东北热力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地址:鹤岗市兴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黑龙江恒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