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 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百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林园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张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百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203民初298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百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向申请执行人赵从武支付160000元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本案执行费23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4000元,余款15600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百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000元,2021年12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000元,2022年6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000元,余款120000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付清; 二、第三人张某自愿为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百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担保,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百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若有一笔未按期履行,则申请执行人赵某有权就本案剩余未履行的全部款项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百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应予以支持,因本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203执9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买买提·亚合甫 审判员 莎吾丽·热西汗 审判员 马卫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