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2021)新0109执25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海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李春,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海伦与被执行人李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9民初24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15,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7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新0109执2582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邓伟 审判员 刘春雷 审判员 王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康晓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