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湖县凌云气动元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戴楼镇官塘集镇。
法定代表人:凌本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霞,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茹,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金湖县昱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西海路7号。
法定代表人:吴中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吴建华,男,****年**月**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仁,江苏金胜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邹正斌
审 判 员 张满满
人民陪审员 冯顺和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叶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