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公诉机关
四川省色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泽日,男,****年**月**日出生,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色达县,住四川省色达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6月23日被色达县某某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秋作,男,****年**月**日出生,藏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色达县,住四川省色达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6月23日被色达县某某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
格召绒布,色达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色达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起诉文书号
色检刑诉〔2021〕23号
指控事实
2017年9月27日,被告人泽日、秋作商议后,到大章乡嘎志玛村富龙沟牧场将呷某家房前栓养牛群中的两头牦牛,解开绳子后驱赶窃走。将牦牛赶至与牛老板商议好的装车地点装车,并以每头6000元的价格售卖。经鉴定,被盗牦牛价值7800元。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泽日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建议判处秋作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被告人及
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泽日、秋作对指控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有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泽日、秋作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7800元,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泽日、秋作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均予以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相互配合,积极实施犯罪,作用相当,故不区分主从犯。案发后被告人及其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且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泽日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二、被告人秋作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