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聂成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阜新市清河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宇,系阜新市太平区煤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系阜新市太平区水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阜新市细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久顺,系辽宁重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聂成喜因与被上诉人宋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2020)辽0911民初1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聂成喜提出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的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转账行为属于投资撤资行为,并非借贷关系。在一审过程中,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供出有效的证据 证明上诉人与其是借贷关系,仅凭一份转账凭证只能证明给上诉人转账的事实,不能说明是出借给上诉人3万元人民币。2、被上诉人是通过上诉人帮助办理的网络产品刷单投资,并不是民间借贷行为,而且上诉人协助被上诉人办理的网络刷单产品投资也存在收益,但是该收益和本金需要被上诉人去办理。然而一审法院的主观臆断直接的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将获得重复款项,这样的判决也有违公平原则。所以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请,予以公平公正判决。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宋申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上诉人认为不是借贷,是投资关系,应该上诉人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就是民间借贷纠纷,我方与上诉人的微信聊天 记录汇款3万元,中国建设银行的明细表,这些证据一审时均已提供,足以说明双方借款关系。上诉人所谓的网络单品刷单投资与本案无关,且上诉人在上诉状陈述自相矛盾,上诉人自己投资自己收益,且是违法行为已经被公安查封,与本案无关。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任何依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一审原告诉称
宋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 上,依法判决聂成喜立即偿还借款3万元;2、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聂成喜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9年11月18日,宋申通过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转给聂成喜3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聂成喜承认宋申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2019年11月18日,宋申通过中国建设银 行个人账户转给聂成喜3万元,聂成喜认可该3万元系宋申借给其使用,可以认定宋申借给聂成喜3万元的事实成立,故对于宋申要求聂成喜偿还借款3万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关于聂成喜辩称的3万元投资款,因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予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聂成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宋申借款本金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聂成喜负担。(宋申已预付)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上诉人聂成喜提供2019年8月30日现金支取1.5万元和2019年9月9日取款1.5万元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2张,证明上诉人将投资款3万元交付给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宋申认为与其借给上诉人的款项无关,其一审提供银行交易明细可以证明借给上诉人款项的日期是2019年11月18日。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聂成喜认为本案争议的3万元并非借贷而是撤回投资,但在一审庭审笔录中,上诉人答辩时称:“被告找原告投资给了3万元投进了投资项目,在被告需要钱的时候去找原告要投资项目里的钱,原告说投资的钱拿不出来,借给了被告3万元。钱一直在投资项目里没拿出来。投资时原告对我说投进去的资金随时可以拿出来。”通过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据和双方在一审庭审中的表述,一审法院认定此系借贷关系并无不当。对于上诉人聂成喜主张的投资款,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一审不予审理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聂成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聂成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 垠 审判员 于 丽 审判员 王 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启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