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华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告: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醴陵市烈士塔三塘33号。
负责人:张友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永与被告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华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华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华永负担,本院决定免于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