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陈琼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合奇县。

被申请人:李照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被申请人:石家宏,男,汉族,1973年12月23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陈琼良与被申请人李照俊、石家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琼良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照俊、石家宏银行卡中的存款18,000元进行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琼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李照俊、石家宏银行卡中的存款18,000元,冻结期限12个月,自2021年7月26日至2022年7月25日止。

案件申请费200元,由申请人陈琼良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西平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六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袁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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