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信阳宇宸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磊。
被执行人河南赛诺米特种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玮。
第三人夏玮,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信阳宇宸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赛诺米特种设备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河南赛诺米特种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期偿还借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夏玮多次保证偿还借款而未偿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追加夏玮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夏玮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借款1000000元,违约金100000元,律师费40000元以及从2014年11月15日起按月息8875.9元,支付至还清为止的利息,诉讼费7667.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