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绍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
被执行人:王少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
被执行人:叶秀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徐绍艳与被执行人王少国、叶秀本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桂72民初1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50000元。
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材料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同时裁定冻结其名下的银行存款,因其账户无余额未获实际扣划;另因被执行人王少国名下与他人共有的不动产设定有大额抵押,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此外,本院同时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船舶、车辆等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徐绍艳通过参与对本院另案处置的被执行人王少国名下“桂北渔61388”号渔船2019年度油价补贴款的分配获偿7159元,本案已按比例提取执行费50元。因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