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夏文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抚区。 被执行人苏振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望花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夏文彬与被执行人苏振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作出(2020)辽0404民初54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苏振宇偿还夏文彬投资本金45万元及原投资款120万元的一年期利息,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苏振宇承担。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日期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2月1日到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银行账户及支付宝账户。经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土地等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辽0404民初5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雪光 审判员 赵 刚 审判员 洪雪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