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610442943,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郁洲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赵国才。
被执行人:蒋步叶,男,汉族,住连云港市。
被执行人:王家珍,女,汉族,住连云港市东海县。
被执行人:王东亮,男,汉族,住连云港市。
被执行人:张方林,男,汉族,住连云港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蒋步叶、王家珍、王东亮、张方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706民初653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蒋步叶、王家珍、王东亮、张方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详尽调查。2021年8月10日因被执行人蒋步叶、王家珍、王东亮、张方林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本院查明
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1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