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安县大鑫矿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北冶乡新乡址。

法定代表人:裴文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江龙,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洛阳香江万基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万基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冠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义马市。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豪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新安县大鑫矿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香江万基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新安县大鑫矿产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新安县大鑫矿产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新安县大鑫矿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1元(已减半收取),由新安县大鑫矿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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