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鸿顺(沧州渤海新区)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通六路以东新307国道以南渤海新区建材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92092285823C。 法定代表人:孙爱月,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智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河北东岳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永济西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66990754。 法定代表人:岳福廷,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鸿顺(沧州渤海新区)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东岳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鸿顺(沧州渤海新区)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河北东岳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4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鸿顺(沧州渤海新区)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志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