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五家渠嘉鑫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西林路仁和居百花苑小区22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590040919428364。

法定代表人:顾水萍,该合作社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锦山,新疆五家渠垦区五家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新疆大草原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迎宾大道6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742214964D。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五家渠嘉鑫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新疆大草原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兵06民终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五家渠嘉鑫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立案执行,2020年12月22日,申请执行人五家渠嘉鑫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撤回了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法定情形,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依法享有恢复执行的权利和其他法定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兵0601执11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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