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大专文化,甘肃省兰州市人,系兰州市红古区窑街学校教师,住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2021年1月15日因本案被兰州市公*局红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6月7日被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1年7月7日被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毅于1991年3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审理经过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刑诉〔202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毅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索剑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7月2日00时26分,被告人张毅在红古区海石湾镇聚贤阁饭馆饮酒后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甘A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兰州市红古区省道301线海窑隧道中间时,被兰州市公*局交通警察支队红古大队民警查获。经提取其血样并委托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毅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1.4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身份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查获经过及检查笔录;现场及尿检照片;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聘请书、甘肃金麟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查询单;户籍证明;前科材料;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摩托车转让协议;证人王某1、王某2证言;被告人张毅供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毅明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本院酌定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毅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院依法予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毅犯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依法应当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毅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案情及被告人张毅的认罪态度,为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张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高 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沈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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