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夏连喜,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执行人:梅云,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遂宁市安居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夏连喜与梅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904民初7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劳务费3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69元。但被执行人梅云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梅云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工商、证券信息登记。其名下登记的川J×××××起亚牌小型轿车一辆已被本院查封,但未实际控制。经本院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阳本军
审判员 陈 文
审判员 向鹏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石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