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渑池县新文住宅西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渑池县新文住宅西区院内。
负责人:何小法,系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蓓蓓,河南仰韶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孟学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新文住宅西区。
审理经过
原告渑池县新文住宅西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孟学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渑池县新文住宅西区业主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蓓蓓、被告孟学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渑池县新文住宅西区业主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至2020年卫生服务费共计1800元;2、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孟学霞是渑池县新文住宅西区业主委员会管理的渑池县新文住宅西区的住户,被告应支付原告的2015年至2020年卫生服务费共计1800元,原告近年来多次讨要,被告推脱不缴,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孟学霞辩称:原告说的我不同意,我的房子漏水,业主委员会应该给我协调,也没有给我协调,导致我自己的楼口上不去,只能从隔壁楼走,隔壁还不让我过,所以我没有交物业费,原告得负责给我的房子漏水解决了,我不会欠他钱的,而且我的房子漏水这么多年了,也没人管,修缮房屋漏水的费用,原告得给我补偿。
原告举证
原告渑池县新文住宅西区业主委员会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21年5月20日证明一份;2、2021年3月1日公告一份。
被告质证
被告孟学霞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照片一组。
本院查明
依据原、被告诉辩意见及庭审举证、认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孟学霞是渑池县新文住宅西区业主委员会管理的渑池县新文住宅西区的住户,为规范小区的物业管理,原告于2021年3月1日公告对2021年前应缴未缴的业主限在2021年3月底前缴清,在规定的期限内被告未缴纳应支付原告的2015年至2020年卫生服务费共计1800元,经原告讨要无果,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渑池县新文住宅西区业主委员会是经业主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符合法定程序,对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使管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渑池县新文住宅西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对小区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渑池县新文住宅西区业主委员会为小区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小区业主事实上也接受了相关服务,业主应当根据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管理规定,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被告孟学霞作为小区业主,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期限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孟学霞以其住房漏水,业主委员会应该给其协调,没有尽协调义务拒付物业管理费为由,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孟学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渑池县新文住宅西区业主委员会2015年至2020年卫生服务费共计1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孟学霞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