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昂,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波,北京伦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力道文创工艺品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王府街21号-2。

法定代表人:康章龙。

被告:北京大米飘香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王府街21号-2。

法定代表人:兰晓波。

审理经过

原告李昂与被告北京力道文创工艺品市场有限公司、北京大米飘香餐饮有限公司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李昂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昂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由李昂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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