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逯某,无业(申请人自述)。 被申请人:宋某,职业不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逯某与被申请人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逯某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宋某名下×××号“领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保全标的为120000元。同时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为:PZPP21640101530000000232,保函编号为:PZPP21640101530000000232-01号)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逯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宋某名下×××号“领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保全标的为120000元),查封期限两年; 二、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逯某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果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宋娜娜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昕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