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康墀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晓玲,上海夏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上海金音山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毅。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康墀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音山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时缴纳案件受理费。经催告后,仍未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上海康墀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