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行,住所地锡林浩特市察哈尔大街鑫源小区商业楼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006743573994。 法定代表人:杜兴,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黄金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4198811082428,现住阿巴嘎旗别力古台镇。 被执行人王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2198304210012,现住阿巴嘎旗别力古台镇。 竞买人斯琴高娃,女,蒙古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2197612300023,现住阿巴嘎旗别力古台镇。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锡盟分行)申请黄金华、王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阿巴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2522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黄金华、王利应偿还借款本金333799.56元、利息35604.71元,邮储银行锡盟分行对黄金华、王利共同共有的位于阿巴嘎旗玛拉沁艾里S2#商业楼102-202铺(蒙(2017)阿巴嘎旗不动产权第0000303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分别于2020年12月22日、2021年1月21日以443000.00元、377000.00元 在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第一次拍卖活动、第二次拍卖活动,均因无人购买而流拍,因邮储银行锡盟分行未同意接受房屋以物抵债,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在内蒙古阿巴嘎旗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予以变卖,竞买人斯琴高娃于2021年5月8日11时8分以377000.00元的竞买该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黄金华、王利共同共有的位于阿巴嘎旗玛拉沁艾里S2#商业楼102-202铺(蒙(2017)阿巴嘎旗不动产权第0000303号)的查封。 二、阿巴嘎旗玛拉沁艾里S2#商业楼102-202铺(蒙(2017)阿巴嘎旗不动产权第0000303号)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斯琴高娃(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2197612300023)所有,该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斯琴高娃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斯琴高娃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鹏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乐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