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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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马奴海,男,****年**月**日出生,撒拉族,青海省循化县人,个体,现住格尔木市。
被执行人:马英忠,男,****年**月**日出生,回族,青海省格尔木市人,个体,现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马奴海与被执行人马英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青2801民初3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5000元、案件受理费212.5元,共计25212.5元。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马英忠未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奴海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申请人执行人马奴海送达执行风险告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告知书;向被执行人马英忠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通过法院财产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工商股权、证券、保险、税务、互联网银行等进行调查,因被执行人有多个被执行案件,2021年4月30日本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马英忠在青海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的存款,未控制到存款;2021年4月14日我院查询了被执行人马英忠在本市的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本院委托青海省循化县人民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循化县不动产、公积金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马奴海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马英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案款25212.5元申请人执行人马奴海未得到受偿。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马英忠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2021年10月12日经约谈,申请执行人马奴海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