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要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安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龙,河北网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海妹,河北网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安平县。

被告:王艳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安平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平支公司子文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安平县大子文乡张舍村北。

负责人:赵超。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要林诉被告王旭、王艳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平支公司子文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要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免予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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