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汤武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被告:陈乔生,男,****年**月**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

审理经过

原告汤武林与被告陈乔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武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乔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汤武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陆仟玖佰元正。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有生意往来,2017年1月26日结算后被告向原告提出一个月偿还给原告,被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载明截止同年年底付清,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但均未果,被告均躲避原告,拒不偿还借款,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至法院。 原告汤武林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欠条1份,拟证明被告陈乔生向原告借款6900元并出具欠条。

被告辩称

被告陈乔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有效要件,本院均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经营一家油漆和脚手架设备出租店,与被告生意往来相识。2016年,被告向原告租赁脚手架设备等给攸县“跳跳蛙”饭店搞装修,装修完毕后,跳跳蛙店老板将脚手架及人工工资6900元支付给了被告,但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2017年1月26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本人陈乔生今向汤武林借到人民币¥6900元整.陆仟玖佰圆整于2017年农历2月底付清。欠款人:陈乔生(阳历)2017.1.26”。事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被告陈乔生向原告汤武林租赁脚手架,原告汤武林向被告陈乔生提供了脚手架,工程完工后,被告没有及时向原告支付租金,被告遂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被告出具欠条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欠条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租金。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69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四百七十条、第四百七十一条、第四百九十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四条、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陈乔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汤武林租赁款6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乔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付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李君 书记员丁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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