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52号-5-8层,统一社会作用代码913300001429123557。
法定代表人:曹伟,职务董事长。
被告:河北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西大街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563227786C。
法定代表人:林三豹,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12元,由原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