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通化市自来水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新站街352号。
法定代表人:刘凤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明,吉林殷广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通化市贵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建设大街丘地号XXX-960。
法定代表人:刘贵成,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通化市自来水公司与被告通化市贵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通化市自来水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通化市自来水公司以与通化市贵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通化市自来水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78.64元,由原告通化市自来水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