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信阳市建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31735355XP。 住所:信阳市羊山新区康诗丹郡15号楼1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杨道艮。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军,河南涵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朱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阳市建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信阳市建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以与被告已经达成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信阳市建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信阳市建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信阳市建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 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甘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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