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云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鄂州市,初中肄业,无固定职业,住鄂州市鄂城区。因本案于2019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春燕,湖北妍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辩护人邓学斌,湖北妍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云飞犯诈骗罪、盗窃罪一案,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2020)鄂0704刑初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云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责令被告人宋云飞退赔被害人363879元(其中被害人梅某67920元、熊某130000元、刘某67000元、梁某10000元、秦某88959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被告人宋云飞不服,上诉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认定量刑情节错误,且程序违法。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20)鄂0704刑初6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徐钰城 审 判 员 明延发 审 判 员 柯 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吕 霞 书 记 员 梁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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