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沙龙,男,****年**月**日出生,彝族,初中文化程度,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家住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2021年4月19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本案于2021年4月16日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21]200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沙龙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沙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
2021年2月7日晚,被告人沙龙醉酒后驾驶浙A9××××小型面包车,沿德清县钟管镇环城南路、南湖路等道路行驶,后于当日20时39分许行驶至德清县××镇××路××号门口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沙龙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mg/100ml。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沙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情况说明、犯罪记录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酒精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证人黄某、邹某、陈某的证言、检验报告、刑事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龙违反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沙龙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沙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潘钟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