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永青,男,****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徐闻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以赤检公刑诉(2016)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永青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9月8日作出(2016)粤0802刑初149号刑事判决,判决后被告人谢永青提起上诉。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2017)粤08刑终327号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粤0802刑初3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谢永青提出上诉,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2020)粤08刑终4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9)粤0802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被告人谢永青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