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迪,男,****年**月**日出生于**川省仁寿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仁寿县,暂住仁寿县。2017年5月2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8〕5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迪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某、被告人周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初至同月27日,刘某、杨四川、徐某、王某、陶某(均已判刑,陶某1999年8月18出生)等人组成**纳诈骗集团。。通过外宣、客服、财务等分工合作。以招聘网络兼职为由实施诈骗。集团按照各外宣、客服参与诈骗的金额,约定比例10级发放提成。作案时。外宣在58同城、赶集网、前程无忧等网站、微信朋友圈、00群、招聘网站等发布招聘兼职打字员、淘宝客服等虚假广告,并通过00让被害人下载IS语音软件、告知IS频道号。后外宣到YY群联系客服并推荐被害人入群。被害人入该IS频道后,频道内的客服便向财务索要付款二维码。假借押金或培训费等让被害人扫码付款。财务核对后每日发布账单,并按照提成给对应外宣、客服打款。其中。2017年4月22日,杨瑾在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陶王北苑37-4号5楼,被该诈骗集团以招聘网上兼职为由骗取1498元。
2017年4月19日至同月26日,被告人周迪加入百纳诈骗犯罪集团从事外宣,直接参与诈骗13人、共计骗取6388元。个人非法获利5017元。
同年5月21日,被告人周迪被抓获。归案后,周迪退出10000元。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周迪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
被告辩称
被告人周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迪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周迪适用缓刑。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退出的赃款计人民币六千三百八十八元,由扣押机关返还被害人(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作案工具:手机二部、电脑主机一台、路由器一个、笔记本一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