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俊杰,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玉华,周口市扶沟县公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周口市川汇人民路东段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8754282293。
负责人:庞朝辉,经理。
第三人:宋维和,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沟县。
审理经过
原告马俊杰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第三人宋维和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马俊杰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俊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马俊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马俊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