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树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

委托代理人:徐洁春、刘佩虹,广东深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黄金珠宝大厦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32213143。

法定代表人:赵宁。

被执行人: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姐告月亮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277551842XN。

法定代表人:赵宁。

被执行人: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武昌大道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07099649A。

法定代表人:赵宁。

被执行人:赵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树彬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赵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的(2019)粤52民初1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裁决,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赵宁应付还申请执行人张树彬借款本金1亿元及从2018年4月7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为标准计算,计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律师费10万元及案件受理费350900元由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赵宁于2020年4月30日前付还张树彬。因各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树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但各被执行人至今仍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没有向本院申报其财产状况。

本院查明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将其名下位于深圳市盐田区海景××路东南侧壹海城四区3栋101、102房(不动产权证证号分别为:深房地字第××号、深房地字第××号)提供给申请执行人张树彬作为借款抵押物,该抵押物于2018年7月11日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粤03执1330号案件查封。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商请移送函,商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上述查封的财产移送本院执行,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至今仍未将上述财产移送本院处理。

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拍卖了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盐田区海景××路东南侧壹海城四区4栋101、102房,本案申请执行人张树彬对上述财产的拍卖所得款申请参与分配,并依法获得分配款356063.5元。该款扣除执行费5163.5元后,余款350900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用于抵扣申请执行人预交的受理费。

四、已对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赵宁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因本案可供执行财产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先查封,经本院商请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至今仍未将上述财产移送本院处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查封房产的处置权移送本院后再行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先查封,经本院商请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至今仍未将上述财产移送本院处理。其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赵宁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树彬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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