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立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燕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现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王立红与被告燕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后,因被告采取公告送达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立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燕鹏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立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3000元(伍万叁仟元整);2、本案的诉讼费用、执行费用、公告费用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王立红的儿子与燕鹏系朋友关系。2015年12月20日,燕鹏因开酒吧需要资金,故向王立红借款53000(伍万叁仟元整),并写下欠条一张,约定于2016年2月20日前归还,甲方归还抵押乙方汽车手续一套,但王立红并未扣押燕鹏汽车,因被告燕鹏不履行还款义务,王立红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燕鹏未到庭进行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王立红向本院提交了借条一份,拟证明王立红于2015年12月20日向被告燕鹏借款530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20日,燕鹏向王立红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甲方王立红人民币伍万叁仟园整,于2016年2月20日前归还。甲方及时归还抵押物汽车,前二月每月还款1500元,三个月后归还本金伍万元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合同成立,王立红主张向被告燕鹏出借53000元现金,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将53000元借款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燕鹏。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对王立红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立红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25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王立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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