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柳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深泽县。
被告:信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深泽县。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柳超与被告信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赵柳超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已自动履行义务,原告赵柳超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柳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3元,由原告赵柳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