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海傅国金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傅凌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云、王婷,青海睿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石连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青海省同德县。
被告:王战柱,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南省汝阳县上店镇桂柳村毛庄组。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傅国金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石连臣、王战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石连臣、王战柱的银行存款63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傅国金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石连臣、王战柱的银行存款63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案诉讼保全申请费3670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