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市新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保税区广保大道119号300B室。
法定代表人:禹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乐,北京市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峰,北京市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金数码园3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薛向东。
审理经过
原告广州市新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华软件股份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由于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广州市新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新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州市新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 880元,减半收取计7440元,由原告广州市新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