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1- 原告:陈巴尔虎旗利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陈丽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力,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刘振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丽(被告妻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陈巴尔虎旗利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振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因原告 -2- 陈巴尔虎旗利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需补充证据,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巴尔虎旗利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巴尔虎旗利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巴尔虎旗利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泽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