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申请人:贵州武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兴筑西路8号贵阳华润国际社区D区第D区2层11号20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6H8PLJ43。
法定代表人:冉隆科,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志江,系贵州伯克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通用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贵阳都会)R1区1栋1单元24层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214480679H。
法定代表人:沈禹泓。
审理经过
申请人贵州武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通用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即将向法院提起诉讼,现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2021年7月28日,申请人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2123003901341580295)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武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通用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