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负责人:许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审理经过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与刘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马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大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刘某向大地公司支付理赔款76982.2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付保费 7396.24元;3.判令被告以84378.4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287.72元,以上合计89666.21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2日,被告刘某向原告大地公司投保大地个人贷款保证保险,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之间的贷款提供保证保险,保证保险金额178350元,每月保费率1.3%,每月保费为1950元,保证期限为个人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清偿贷款全部本息之日止,被保险人为光大银行。同时,被告与被保险人光大银行签订《个人贷款合同》,光大银行向被告刘某发放贷款150000元。因被告刘某还款逾期,大地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光大银行支付理赔金共计76982.25元。理赔后,光大银行将向被告追偿的权利转让给原告。大地公司向刘某进行追偿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刘某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大地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该证据进行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2日,被告刘某向原告大地公司投保大地个人贷款保证保险,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与光大银行之间的贷款提供保证保险,保证保险金额178350元,每月保费率1.3%,每月保费为1950元,保证期限为个人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清偿贷款全部本息之日止,被保险人为光大银行。同时,被告与被保险人光大银行签订《个人贷款合同》,光大银行向被告刘某发放贷款150000元。因被告刘某自2020年2月4日起还款逾期,大地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光大银行支付理赔金共计76982.25元。理赔后,光大银行将向被告追偿的权利转让给原告。大地公司向刘某进行追偿未果。遂酿成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刘某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光大银行偿还贷款,违反了借款合同约定。大地公司(保险人)依保证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了保险责任,即向光大银行(被保险人)进行了理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刘某(投保人)应当向大地公司(保险人)支付代偿的理赔款76982.25元,刘某(投保人)未按期向大地公司(保险人)履行还款的义务,依约应承担付款责任。关于未付保费,根据保单特别约定第3条“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贷款达80天,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进行理赔”,由此可见,大地公司应在刘某逾期达80天时进行理赔,而大地公司实际理赔时已超出80天,故其主张的未付保费与合同约定不符,本院支持被告应向原告支付80天未付保费5200元。关于违约金,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刘某(投保人)未按期向大地公司(保险人)履行还款的义务,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本院认为大地公司所主张的违约金5418.98元,明显过高,有违公平原则,并导致双方利益失衡,故本院酌情调整为500元。 综上,对大地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刘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76982.25元、未付保费5200元、违约金500元,合计82682.25元; 二、驳回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2元(原告已预交),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负担159元,由刘某负担1883元(被告在向原告支付理赔款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 萍 审判员 刘 坤 审判员 宋 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梦婷 书记员 姜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