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桦川县悦来大街北段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26129933696M。 法定代表人:高纯芝,男,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苗天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家店信用社主任。 被执行人:谷志明,男,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 被执行人:栾丽丽,女,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 被执行人:谷云江,男,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 被执行人:王亚凤,女,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 被执行人:王俊云,男,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 被执行人:韩亚琴,女,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 被执行人:崔广福,男,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 被执行人:王亚清,女,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谷志明、栾丽丽、谷云江、王亚凤、王俊云、韩亚琴、崔广福、王亚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据以执行的(2019)黑0826民初178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黑0826执1229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立兵 审判员 冯玉环 审判员 彭玉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