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淮滨县。

被执行人黄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淮滨县。

审理经过

刘在申请执行黄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淮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527民初28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2月2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黄凯名下有车辆,在查封过程中,发现已于2019年2月15日转移登记过户到外地。

2、查明被执行人黄凯名下无存款、无不动产、无公积金、无股票。

三、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黄凯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15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2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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