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杭州豪安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石祥东路1726号2幢227室,组织机构代码566059255。
法定代表人吕俊杰。
委托代理人朱清梁、倪婕,浙江正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施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杭州豪安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施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02民初50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豪安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确认为:被执行人施见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豪安物资有限公司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逾期利息792712.33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467元,申请执行费20327.1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施见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施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施见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账户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施见名下仅有小额银行存款,无执行价值,无房产登记,无有价证券,无公积金缴存。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施见名下浙AM××××牌小汽车,现未实际扣押。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施见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施见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施见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施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豪安物资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施见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浙0102执15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执行员 赵丹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洪莹宇